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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息詳細

      鞍山市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稅收優惠政策匯編(2022)

      2023年3月10日  305次


      鞍山市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稅收優惠政策匯編(2022)

       

      前言

      退役,只是結束軍旅生涯的標識符,不是拼搏奮斗的休止符;退役,既是人生道路的新起點,更是啟航新征程的沖鋒號。


      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進一步提高退役軍人涉稅工作質量,國家稅務總局鞍山市稅務局、鞍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聯合出臺了《關于全面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助力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通知》,彰顯為退役軍人辦實事、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誠心誠意。為幫助相關主體準確了解、理解和掌握相關稅務規定,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國家稅務總局鞍山市稅務局、鞍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編印了《鞍山市退役軍人創業就業稅務優惠政策匯編》(2022)。


      匯編涉及的具體政策內容,以有權機關發布的法律、行政法規、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為準。未盡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本匯編發布后,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上級文件等對相關事宜作出調整的,以有權機關的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鞍山市稅務局 鞍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2年7月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一)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二)優惠內容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三)溫馨提示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3.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4.必須是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登記從事個體經營的,才能享受限額優惠。

      5.從事個體經營的業務范圍不作限制。

      6.一個優惠主體只能享受3年。

      7.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8.政策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四)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2.《遼寧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遼寧省稅務局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遼寧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遼財稅〔2019〕145號)

      3.《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4.《遼寧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延長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遼財稅〔2022〕50號)

      二、吸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

      (一)享受主體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二)優惠內容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溫馨提示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3.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5.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6.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時限為3年。

      7.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8.政策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四)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2.《遼寧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遼寧省稅務局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遼寧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遼財稅〔2019〕145號)

      3.《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4.《遼寧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延長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遼財稅〔2022〕50號)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一)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

      (二)優惠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三)溫馨提示

      1.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2.一個優惠主體只能享受3年。

      (四)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四、為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一)享受主體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二)優惠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三)溫馨提示

      1.安置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

      2.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3.一個優惠主體只能享受3年。

      (四)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五、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一)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二)優惠內容

      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三)溫馨提示

      1.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2.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

      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一)享受主體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二)優惠內容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三)溫馨提示

      1.安置的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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