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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息詳細

      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及流程時間

      2016年5月10日  1175次

      雖然勞動合同是求職者保證自身權益的說明書,但是,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時,也要對合同的形式、內容等認真審查,以便陷入用人單位的圈套。對于求職者而言,在就業時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因為一個成功的勞動合同是保證自身權益的說明書,但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要對合同的形式、內容等認真審查,以便陷入用人單位的圈套。 


      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1.合同的形式 


      雖說合同的形式很隨意,但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有合同條款,有日期,合同為一式兩份,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一份。朋友們可千萬不要輕視這些東西,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勞動者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還涉及到日后有可能發生的訴訟時效。在簽訂每一份合同時,大家都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有些用人單位在條款內容上做了一些對自己有好處的修改,還有一些用人單位惡意的準備了幾份不同的合同,一份為了應付外部的檢查,一份是強力約束勞動者的合同并在實踐中執行,大意的朋友就要倒霉了,所以大家一定要一字一句的閱讀合同,不要怕花時間,最重要的是要完全掌握整個合同。 


      2.合同的內容 


      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不要怕繁瑣,合同中的條款涉及到的內容越多,規定越細越明確,對勞動者越有益。 


      3.試用期 


      目前用人單位任聘時都會設定一個試用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隨意的離開用人單位,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用人單位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的工資都比較低,福利也沒有正式員工好。有些用人單位為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會在試用期內找一些借口解雇勞動者,大家在這個時候一定要為自己的權利抗爭到底。 合同應該在試用期之前簽訂,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在試用期階段勞動者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成本,不為試用期的勞動者買社會保險,并以試用期為借口拒絕履行此義務,而這項義務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保險。 關于試用期的長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延長試用期的期限,而試用期的長短是有法定依據的,與勞動者的合同期限相適應?!秳趧臃ā芬幎?,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1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1年,1年后考慮轉正。如果試用期和勞動期限不一致,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試用期的期限。目前用人單位都慣例的規定了試用期為3個月,不管合同期限的長短,如果合同期限是2年以下,規定3個月的試用期是不合理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來,并在合同上注明試用期的長短。 


      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在試用期的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币虼?,如果畢業生在試用期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可要求用人單位增加。


      4.明確工資類型 


      工資是勞動者最關心的要素之一,對于工資,勞動者有一些細節需要弄清楚,首先要明確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稅前工資是包含了勞動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工資是稅前工資減去個人所得稅和“四險一金”所剩下的金額。如果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是稅后工資,朋友們一定要用人單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稅前工資。 


      5.關于四險一金 


      “四險”嚴格來說是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個人承擔的費用從工資里扣除。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在這里要強調的一點是,“四險”是法定的,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而“一金”不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沒有這項福利。


      6.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違約責任中應該包括雙方的責任,有些合同只規定了勞動者違約的責任,對用人單位的責任只字不提,這違反了訂立合同中的公平原則,朋友們可別讓用人單位故意給漏了,應該與用人單位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范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 


      7.注意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這樣的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很常見,比如車票、飛機票、保險單等都屬于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經常利用自己所處的優勢地位對勞動者出具格式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于主導權。因此,大家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發現用人單位出具格式合同,最好提出異議,要求共同商議訂立合同。 如果改變不了簽訂格式合同的命運,朋友們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雙方可以協商約定,把約定好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 當然,格式合同出現表達不明確或矛盾時,訴訟或仲裁上通常采納不利于制定合同一方的解釋,而出現這種情況的機率很小,通常用人單位在訂立格式合同時會咨詢資深的律師和專家,或者直接由資深的律師和專家代理,大家不要對格式合同對自己有利存有什么僥幸。


      8.注意培訓及其費用 


      上崗前用人單位通常對勞動者作一些培訓,如果是一些涉及到企業文化、企業背景、企業理念等非技術培訓,用人單位是不應該收費的。一些用人單位會以培訓需要成本之名向勞動者索要培訓費,大家不要上當把錢交出去了。 另外,如果是用人單位出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類的培訓,勞動者若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支付該項培訓費用。而在試用期滿后辭職的,勞動者應按照合同期限以及已經工作的年限比例來賠償培訓費用,或者以用人單位實際支付貨幣為賠償數額。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培訓稱為培訓服務期,即用人單位出資為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培訓,而這些培訓不是面向普遍員工的,用人單位可以與享受這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一個附屬期限,即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因此如果有相關的約定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9.謹防“押金”、“風險金” 


      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前擅自向勞動者索要各種費用,如“押金”、“保險金”、“培訓費”等,朋友們可要提高警惕了,用人單位的這些做法為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大家千萬別掏錢。 


      10.保護好自己的證件 


      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通常要看勞動者的各種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等,大家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看證件可以,但不要讓他們把證件的原件拿走,用人單位只有權利拿走勞動者證件的復印件,而沒有權利向勞動者索要原件留底。 


      11.注意用人單位的簽字 


      簽字時最好能在一定的場合并雙方一起簽字,比如在單位的辦公室,有些不法分子仿造一些公認比較好的單位的簽名,以騙取勞動力,因此,大家在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場合。有些用人單位使用公章,大家一定要確定此公章是否是用人單位對外使用代表自己身份的公章。 


      12.簽訂勞動合同的一般流程: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序有:


      1.自愿報名,提交證明文件。在有組織的招工考試中,參加考試的人員可以自愿報名,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工種。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提交城鎮戶口、畢業證書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如初次參加工作,應提交居住在街道以上機關或學校的證明文件),以此保證錄用職工的政治條件,保證用人單位了解錄用職工的文化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便于分配工作,用其所長,防止在校學生中途離校,防止非城鎮人員參加考試。確需從農村招收工人的,除國家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 


      2.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各用人單位招用或個別錄用職工時,應對應招人員的德、智、體進行全面考核,其考核內容和標準,可以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有所側重。招用學徒工人,側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術工人,側重專業知識和技能考核;招用繁重體力勞動工人,側重身體條件考核。這樣做,對提高招工質量,保證生產,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風,促進青年學習有重要的意義。

      3.填寫新職工審批表,報請市、縣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批,并由審批部門發給新職工錄用通知書。 


      4.被錄用者提交報到文件和其他證明文件。被錄用者在向錄用單位報到時,應提交報到文件,經錄用單位審查后,才準許報到,由錄用單位發出任職通知書。 


      5.用人單位向被錄用者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和要求。在訂立勞動合同以前,用人單位應當向新招收錄用的職工如實地、詳細地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涉及的有關情況以及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還有義務回答招用職工的詢問、意見和要求。 


      6.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新招用的職工依法就勞動合同的條款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達成協議,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對新職工進行考查的一定期限)。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進一步考查被錄用職工的德智體全面情況,了解其業務水平或工作能力是否與其擔任的工作相稱。如果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或與其承擔的工作不相稱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7.工會對錄用職工實行必要的監督。我國工會法規定,企業行政錄用工人或職員時,應當通知基層工會?;鶎庸绨l現錄用職工或職員違反政府法令時,有權于三日內提出異議。這樣做可以防止個別單位不顧生產需要,亂用職工,使企業受到不應有的損失。同時,也可以維護錄用職工或職員的合法權益。 


      8.辦理法定手續。有些用人單位在招用特定工時,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如全民所有制礦山、建筑、交通、鐵路、郵電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輪換工或農民合同制工人時,同農民本人或其所在縣、鄉有關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后,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用人單位在與被招收的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以使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日臻完善: 


      (1)當事人雙方應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備招工的條件; 


      (2)訂立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國家法、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又要結合實際; 


      (3)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簡繁得當,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詳細的內容,可以從簡,對于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盡量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4)勞動合同中的用語要力求準確、明白,避免使用容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 


      (5)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規定要明確,責任不僅是勞動合同的核心,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之一; 


      (6)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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